重大利好!《济源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发布!

文章出处:济源旅游网发表时间:2019-8-5 11:39:3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践行“产城融合  城乡一体”全域旅游发展模式,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现代服务业和产城转型升级中的撬动作用,特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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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创牌升级


(一)“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期内,市财政每年列支不少于1000万元支持创建工作;创建成功后,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支持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复核和提升工作。

(二)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点),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三)对新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旅游度假区,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四)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村、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乡村旅游特色村、水利风景名胜区等称号,创建成功后,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五)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创建成功后,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六)对新评定的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当年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七)对新评定的精品旅游饭店,当年一次性奖补5万元。

(八)对新评定的金宿级、银宿级旅游民宿,当年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

(九)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分别奖补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对新评定的金盘级、银盘级、铜盘级旅游餐馆,创建成功后,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一)对获得全国、全省特色旅游景观名镇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获得全国、全省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十二)对获得全省乡村旅游示范镇、示范村、示范农庄(休闲观光园区)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补。

(十三)鼓励建设提升旅游驿站,按照《济源市旅游驿站星级评定标准》,对3星、2星、1星级旅游驿站,验收投用后,当年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8万、6万。

(十四)鼓励申报旅游扶贫示范户国家级、省级荣誉,成功申报后,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奖补5万元、2万元。

(十五)对新评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旅行社,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六)旅游+城镇化形成新的发展模式、旅游扶贫富民经验等在全国、全省进行经验推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10万元、5万元。

备注:(二)至(六)、(八)至(十五)项中,对已评定级别的单位或企业,通过升级,评定为上一级别的,按照两个级别奖励标准的差额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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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旅游宣传营销

(一)鼓励举办文化旅游节会活动,对自行出资成功举办市级以上大型文化旅游节会活动,吸引外地游客千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凡旅行社一次性组织不少于600人大型团队到我市,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旅游景区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者,给予地接社3万元奖补。

(三)凡旅行社一次性组织不少于300人大型团队到我市,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旅游景区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者,给予地接社1万元奖补。

为加强旅游区域合作,打造黄金线路,实现客源共享,上述我市3个景区中,可以有1个替换为云台山、皇城相府、龙门石窟、少林寺、牡丹花会。


(四)火车专列:凡旅行社一次性组织不少于400人火车专列,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旅游景区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者,给予地接社5万元奖补。

(五)自驾车:凡组织不少于50辆自驾车团队,且团队总人数不低于200人来济,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旅游景区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者,给予地接社2万元奖补。超大型自驾车团队一事一议。

(六)境外奖励:入境包机:凡组织不少于50人的入境游客包机到我市,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旅游景区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者,给予组织者3万元奖补。
境外游客年度奖:对年度内向济源输送境外游客数量达到500—800人的旅行社,年底一次性给予人民币每人30元奖励;输送境外游客数量达到801—1200人的旅行社,按每人40元奖励;输送境外游客数量达到1200人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50元奖励。

(七)其它:凡组织不少于1000人的外地超大型团队、具有重大新闻效应的团队等,奖金一事一议,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2000—3000人团队的,不低于1.5万元;3000人以上的不低于2万元。
上述我市3个景区中,可以有1个替换为云台山、皇城相府、龙门石窟、少林寺、牡丹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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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鼓励项目建设

(一)对镇、街道、产业集聚(开发)区及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兴建旅游景区或乡村旅游点的旅游路网、水电、厕所、停车场、引导标识、游步道、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年度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各单位、镇、街道开展全域环境整治,主要旅游村周边实现洁化、绿化、美化;旅游接待户全面实现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旅游村实现雨污分流和污水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全覆盖;旅游村实现垃圾分类回收、转运和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全覆盖。根据年度实际投资额度,按照30%的比例进行奖补,最高不高于50万元。

(三)对镇、街道、产业集聚(开发)区及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兴建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站(点)、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区域停车场、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旅游应急救援基地、乡村道路标识标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年度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投资额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新建或改造温泉、滑雪、游艇、水上运动、休闲农庄、研学旅游、中医养生养老、房车露营地、特色商业街区等新业态项目,年度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建设提升旅游融合示范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

(六)鼓励发展民宿,对符合规划、审核批准、验收合格的民宿,根据民宿建设规模不同给予奖补每套2—5万元。其中:

1.独立单元民宿。符合奖补扶持原则的,改造提升民宿奖补每套2万元,新建民宿奖补每套3万元。

2.集中成片民宿(10户及以上)。符合奖补扶持原则的,改建民宿奖补每套4万元,新建民宿奖补每套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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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学编制旅游规划


旅游景区、镇、街道(重点旅游村通过镇、街道进行申请)编制或修编旅游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事先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备案,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经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规划管理局牵头评审通过后,给予规划总费用30%的奖补,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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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完善旅游要素供给

(一)鼓励打造大型实景演艺项目,年度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5%的比例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在规划区域内新建旅游商品购物商场(店),事先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备案,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经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按照每平方米700元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企业依托济源地域特色研发旅游商品,对新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的旅游商品,经认定后,给予开发企业1—2万元的奖补。

(四)对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6万元、3万元、2万元;在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




6
---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培养

(一)鼓励争获国家级导游员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争获成功后,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5000元;鼓励争获省级导游员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争获成功后,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5000元、3000元;鼓励争获市级导游员大赛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争获成功后,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0元、3000元、1000元。

(二)积极培育优秀导游员队伍,在济从事旅游工作,并成功考取为特级、高级、中级的导游员,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0元、3000元、2000元。





7


---奖补申报和审核

申请奖补的事项,应当符合济源市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有利于全域旅游创建,有利于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济源旅游竞争力提升。奖补的申报、评审、报批和授予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产业集聚(开发)区、街道(含村级)、单位或个人,须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奖补依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不符合全域旅游总体规划的项目、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项目、产生重大突发性负面媒体影响事件的项目,采取一票否决制,不予受理奖补申请。

(三)市旅游、发改、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认定采取审核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涉及项目投资的需进行项目投资评估。(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奖补项目申报的审核认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并负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市统计局对项目进入统计数据库提出认定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批复、下达、拨付)

(四)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项目审核认定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向有关单位拨付奖补资金。

(五)同一事项同时涉及多项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奖补。

(六)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奖补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济源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本政策由市旅游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济政办〔2016〕43号)文件同时废止。